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

奢侈稅-注意[售屋前把戶籍遷入]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下稱奢侈稅)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,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,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上開所稱「辦竣戶籍登記」,應由所有權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(含銷售日當日)辦竣戶籍登記。
 
該局說明,轄內甲君於2011年6月7日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房地,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經該局查獲,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持有該戶房地,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及出租,甲君事後知悉恐涉有奢侈稅,乃於2011年6月27日將戶籍遷至該房地不符前揭規定,乃依銷售價格之15%予以補稅裁罰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民眾如未於銷售日前將戶籍遷入者,並不符合奢侈稅免稅之規定,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奢侈稅。



售持有未滿2年之停車位應課徵奢侈稅

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停車位如未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、併同銷售時,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以下簡稱奢侈稅)。
 
該局表示,按「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,項目如下:一、房屋、土地: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。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,不包括之。」為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,停車位如符合上開規定,自應依同條例規定課徵奢侈稅。
 
又「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:一、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。」為同條例第5條第1款所規定,所稱「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」之認定,應不包括非可供居住之停車位,故如停車位原係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,且該自住房地符合上開條款規定者,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,可免徵奢侈稅。
 
該局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自行申報出售未滿2年之獨立權狀停車位乙個,於繳清稅款後又申請退還前項已納稅款,並主張該停車位係併同其持有超過2年之房地銷售,可免徵奢侈稅。經該局發現甲君持有1戶房地及2個停車位,但僅有1台車輛,且查明該已納稅款之停車位係出租供他人使用,雖與房地併同銷售但未併同使用,仍應課徵奢侈稅,原繳納稅款則不予退還。該局特別呼籲,納稅義務人應誠實依法納稅,切勿心存僥倖,以免受罰。​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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